系所友會 Department Of Friends

設立宗旨
國立中興大學園藝學系系友會章程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訂通過

第一章  總則
  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興大學園藝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  第二條:本會宗旨為增進全系感情,培養互助合作精神,促進母系之進步與發展。
  大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國立中興大學園藝學系。

第二章  會員
  第四條:凡中興大學園藝學系(含碩士班、博士班)及其前身之畢業校友與教師為本會之基本會員。
  第五條:凡曾在中興大學園藝學系(含碩士班、博士班)及前身肄業(含進修生)與現任教職員為本會之準會員。
  第六條:凡中興大學園藝學系之在校同學為本會之學生會員。

第三章  組織
  第七條: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會員代表由各屆系友及每屆人數超過(含)20人之碩士班推薦一人擔任。
  第八條: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成理事會,監事五人組成監事會,理事及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。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監事在任期中出缺時由該屆系友推補之。
  第九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十三人,其中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,另兩人由母系推薦。其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。
  第十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  第十一條: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,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,理事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理事長代理。二皆無法主持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。
  第十二條:本會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  第十三條: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及幹事之任期與該屆理監事同。
  第十四條:本會設顧問若干人,除現任系主任為當然顧問外,並得由理事會視需要同意後聘任之。

第四章  職權
  第十五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• 修正章程。
  • 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預算之審定。
  • 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結算之審定。
 
第十六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• 選舉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。
  • 執行本會規章規定之會務。
  •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
  • 各種會議議事規則之審議。
  • 非大會期間之決策。
  •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預算。
  • 提出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結算。
  • 召開會員大會。
  • 擬訂各種選舉辦法。
  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• 理事會工作及會務之審核。
  • 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。
  第十八條:秘書長承理事會之命綜理會務,副秘書長及幹事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有關之會務。

第五章  會務
  第十九條:本會會務如下:
  • 出版定期、不定期刊物。
  • 推動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。
  • 舉辦學術或工作經驗等之座談會。
  • 舉辦參觀活動(尤以參觀有關園藝之機構為優先)。
  • 其他有關事項。

第六章  會議
  第二十條: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,均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,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日期由理事會訂定之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之。
  第廿一條:理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,臨時理監事會須經理監事半數以上書面同意,方得召開之。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。
  第廿二條:會員代表大會及本會理監事會,出席授權委託書依人民團體會議辦法辦理。

第七章  經費
  第廿三條:本會會員資格如章程所規定,須繳交入會費,款數由理監事會決定後公佈之,每年可調整。
  第廿四條:本會基金由本會會員及熱心人士捐助之。

第八章  附則
  第廿五條:本會會務之辦理細則及基金之運用管理辦法另訂之。
  第廿六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並送校友會備查。